2 次或 2 次以上临床发作;2 个或以上病灶的客观临床证据或 1 个病灶的客观临床证据并有 1 次先前发作的合理证据。
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。
两次或两次以上临床发作,一个病灶的客观临床证据
经 MRI 证实的空间多发性 (DIS),或等待累及 CNS 不同部位的再次临床发作。
1 次临床发作,2 个或 2 个以上病灶的客观临床证据
经 MRI 证实的时间多发性 (DIT) 或再次临床发作。
1 次临床发作,1 个病灶的客观临床证据(单一症状表现,临床孤立综合征)
经 MRI 证实的 DIS 或不同 CNS 部位再次临床发作,以及
经 MRI 证实的 DIT 或再次临床发作。
提示 MS 的隐匿性神经系统症状进展
回顾性或前瞻性调查表明疾病进展持续 1 年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其中 2 项:
脑内病灶的空间多发性(脑室周、近皮质或幕下区存在 1 个或多个 T2 病变)
脊髓病灶的空间多发性(脊髓 2 个或以上 T2 病变)
阳性 CSF (寡克隆带或 IgG 指数升高)。
空间多发性 (DIS):
MS 的 4 个 CNS 典型病灶区域(脑室旁、金皮质、幕下或脊髓)中至少 2 个区域有 1 个或多个 T2 病灶。
时间多发性 (DIT):
任何时间同时出现无症状的钆 (Gd) 增强和非增强病灶,或
随访 MRI 检查有新发 T2 病灶和/或钆增强病灶,无论与基线 MRI 扫描的间隔时间长短。
1.锥体功能
0 - 正常
1 - 异常体征,无功能障碍
2 - 极微残疾
3 - 轻度/中度轻截瘫或轻偏瘫;严重单肢轻瘫
4 - 明显的轻截瘫或轻偏瘫;中度四肢轻瘫或单肢轻瘫
5 - 截瘫、偏瘫或明显的轻截瘫
6 - 四肢瘫痪
V - 不确定。
2.小脑功能
0 - 正常
1 - 异常体征,无功能障碍
2 - 轻度共济失调
3 - 中度躯干或肢体共济失调
4 - 重度共济失调
5 - 无法协调运动
V - 不确定
X - 力弱。
3.脑干功能
0 - 正常
1 - 仅有体征
2 - 中度眼球震颤或其他轻度功能障碍
3 - 重度眼球震颤、明显的眼外肌无力或其他颅神经中度功能障碍
4 - 明显的构音障碍或其他明显功能障碍
5 - 无法说话或吞咽
V - 不确定。
4.感觉功能
0 - 正常
1 - 仅 1 个或 2 个肢体有振动觉或图形觉减退
2 - 触觉、痛觉或本体感觉轻度下降,和/或 1 个或 2 个肢体振动觉中度下降,或者 3 或 4 个肢体振动觉轻度下降
3 - 触觉、痛觉或本体感觉中度下降,和/或 1 个或 2 个肢体振动觉基本消失;或触觉、痛觉轻度下降,和/或 3 或 4 个肢体所有本体感觉测试中度下降
4 - 出现或痛觉明显下降或本体感觉丧失,单独或同时出现于 1 个或 2 个肢体中;或触觉、痛觉中度下降和/或 2 个肢体以上本体感觉严重下降
5 - 1 或 2 个肢体感觉丧失,或触觉、痛觉中度下降和/或头部以下大部分肢体的本体感觉丧失
6 - 头部以下感觉基本丧失
V - 不确定。
5.肠道和膀胱功能
0 - 正常
1 - 轻度的排尿障碍、尿急或尿潴留
2 - 中度排尿或排便障碍、尿急或尿潴留,或罕见尿失禁
3 - 频繁的尿失禁
4 - 几乎离不开导尿管
5 - 膀胱功能丧失
6 - 肠道功能丧失
V - 不确定。
6.视觉功能
0 - 正常
1 - 暗点,视敏度> 20/30 (校正后)
2 - 眼部症状加重,出现暗点,最大视敏度 20/30 至 20/59
3 - 眼部症状加重,出现大量暗点或视野减少,视敏度 20/60 至 20/99
4 - 视野显著减少,视敏度 20/100 至 20/200;3 级加视力较好的眼的最大视敏度<20/60
5 - 眼部症状加重,视敏度<20/200;4 级加视力较好的眼的视敏度<20/60
V - 不确定。
7.大脑功能
0 - 正常
1 - 情绪变化
2 - 心理状态轻度下降
3 - 心理状态中度下降
4 - 心理状态显著下降
5 - 痴呆
V - 不确定。
8.其他功能
0 - 正常
1 - 其他神经检查结果。
0.0 - 神经检查正常。
1.0 - 没有残疾,1 个功能系统 (FS) 出现轻微体征。
1.5 - 没有残疾,7 个 FS 中有 2 个存在轻微体征。
2.0 - 7 个 FS 中有 1 个存在轻微残疾。
2.5 - 2 个 FS 存在轻微残疾。
3.0 - 1 个 FS 中度残疾或 3 至 4 个 FS 轻度残疾,但行走不受限。
3.5 - 行走不受限,但 1 个 FS 中度残疾以及 1 或 2 个 FS 轻度残疾,或 2 个 FS 中度残疾,或 5 个 FS 轻度残疾。
4.0 - 行走不受限,即使有较为严重的残疾,但每天行走约 12 小时以上;能够独立行走 500 米。
4.5 - 可独立自主行走(每天多数或以上时间),能够进行全天工作,但可能全面活动会部分受限或需要少许帮助;相对严重的残疾;能够独立行走 300 米。
5.0 - 独立行走约 200 米;残疾可影响日常活动。
5.5 - 行走 100 米;残疾妨碍全面日常活动。
6.0 - 需要间歇性辅助或始终需要单侧辅助(辅助手杖、拐杖或支架)才可行走 100 米,中途可休息也可不休息。
6.5 - 始终需要双侧支撑(辅助手杖、拐杖或支架)才可不休息地行走 20 米。
7.0 - 辅助下行走不超过 5 米,活动基本限于轮椅上,可独立推动轮椅,可自行转移,每天轮椅上的活动时间超过 12 小时。
7.5 - 几乎不能行走,活动限于轮椅上,可能需要辅助转移;可自行推动轮椅,但全天活动需要自动轮椅。
8.0 - 活动基本限于床、椅子或轮椅上,但每天多数时间可不卧床,具有自理能力,双臂功能一般正常。
8.5 - 每天基本多数时间卧床,双臂保留部分功能,具有部分自理能力
9.0 - 不能自立的卧床患者,可以交流和吃饭。
9.5 - 不能正常交流或吃饭/吞咽。
10.0 - 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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